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检验实施规则
目 录
1、适用范围
2、检验的基本环节
3、检验实施的基本要求
4、收费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软件产品和应用系统。
2 检测的基本环节
申请和受理
型式试验
结果评价与通告
3 检测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检验机构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3.2 申请和受理
送检方自愿送检。
送检方应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系统软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软件试运行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出具运行良好的证明材料和推荐送检的报告;
(2)省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送检的批复;
(3) 送检介绍信;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概要设计说明书;
(6) 安装手册及用户手册。
3.3 检测
3.3.1 送检
(1)送检方提交系统样品2套,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2) 测试用模拟数据(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日志信息、核查信息等,总数据不少于10万条)。
(3)自备安全隔离网闸。
3.3.2 系统安装
安装检测环境,送检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安装。
3.3.3样品的处置
实验室测试后的样品按检测机构规定封存,在对销售软件产品有疑议时作为比对样品。
3.3.3测试项目和测试依据
GA/T 737—2011《保安服务管理信息基本数据项》
GA/T 543.2-2011 公安数据元(2)中DE00129~DE00138
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列表
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3.3.4检测时间
检测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4 检测结果评价与通告
全部检测项目符合为系统软件符合;
不符合系统软件的整改期限为10天,超过10天需重新办理送检手续。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定期公布经检测合格的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名单。(出四份报告)
4.收费
检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核定。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廖才轶 13601132400 、010-63460301(传真)
蒋雪梅 13801032544、010-66269487